南宋行政法典《庆元条法事类》中保留了当时官员的“射阙状”
任职时须报告,有回避的亲属
古代任官实行避亲制度,规定有嫡系亲属关系及母家、妻家近亲关系者,不能在一个官衙中任职,或不能在一个地区的不同官衙中任主要官职;中央高级官员的亲属不得在京都及附近任府县官,职卑者要回避,改任他官,以避免和防止官场中的徇私舞弊行为发生。
宋代为避免违规和监督这些规定的执行,规定在官员被任命时,个人都要填一份称之为“射阙状”的表格,详细说明自己在所任职衙门上下级关系中,或与本衙门行政业务联系密切的有关机构中有无要回避的亲属,保证“如后异同,甘俟朝典”。
此外还要有两名官员作保,为其写出书面的“保官状”证明。倘若官员“射阙状”故意隐瞒真情,一经查实,要受杖一百,予以惩罚;“保官状”材料失实,作保官员也要受法规处分。
家遇尊长之丧,须及时报告
古代实行丁忧之制,规定官员遇有父母等尊长之丧,须暂离公职而在家服丧守制。
清代规定,官员家中有此类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官员匿丧不报的,革职处理,不准援赦。呈报丁忧迟延者,罚俸一年;漏报紧要字样者(如继母、嫡母、生母、慈母之类,是否嫡长孙之类,古代亲属称谓十分复杂,生母未必是嫡母,而慈母则用于这种情况,即妾所生之子丧母,其父令别妾抚育,则此妾为此子之慈母),罚俸六个月。
官员也不能为了规避苦缺、远缺等目的捏报丁忧,违者革职。闻丧不报,擅自离任者,降二级调用。
年度考核须报告,所犯过失错误
古代对官员实行考课制度,依据法令和行政规则,在一定年限内,对各级官吏进行考核。
唐代规定,“凡应考之官,皆具录当年功过行能,本司及本州长官对众读,议其优劣,定位九等考第”。
宋代规定,受考核的京朝官(京官和升朝官的合称,宋代文臣通直郎以上、武臣修武郎以上文武官员总称升朝官,通直郎、修武郎都为正八品官)将本人考课期间的言行为政,进行回顾与检讨,如犯有错误必须悉记,不得规避漏写。负责考核的官员进行核对,如发现有漏写,受考核的官员要受相应处分。
离开工作岗位,须请假报批
古代的请假制度规定,官员不能正常上下班或因公离境须请假报批。
元代规定官员有病有事不能上班,均需请假。请假的报告称为“曹状”。如果未上班又不报“曹状”,就要罚俸或给予行政处分。
清代规定官员必须居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岗。各省官员因公离境必须履行严格的报批手续,若谎报公出离境,会受相应之处分。官员必须正常朝参(京官)或公座(外官),不得迟值或早散。官员若有应早散值情况,应将具体情况及缘由告知管门太监,管门太监随时登记,以备查核,官员无故散值过早者,罚俸六个月。
从以上可以看出,我国古代对官员的管理有一些比较严格的制度,对官员须报告的事项有明确规定,且规定的内容较为具体详细,对执行的情况要进行考核检查,对不遵守规定的还要给予相应处罚,这对我们今天加强干部管理监督有借鉴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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