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可以肯定的是,中世纪女性的继承地位相比更久远的时代而言提高了。继承法的最早起源一般认为是血亲复仇组织的建立,对复仇责任的限制形成了范围明确的复仇者序列,赔偿金的分配与复仇者序列某种程度上是高度重合的。而妇女不参与战斗;同时在结婚之后被纳入丈夫的保护权范围,失去了父亲的保护权,从而也就失去了对父亲财产的主张权利。女性不得继承财产是比中世纪早得多的概念了,在早期的蛮族法典中,女性是完全附属于男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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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萨利克法典》中女性的地位已经有所提高:虽然包含了我们熟知的“女性不得继承土地”的条例,但在遗产的继承上又提出了一种折中方案,女儿与儿子、姐妹与兄弟可以一起继承遗产。630年成文的《 Ripuarian Code 》中同样规定,妇女可以和男子一样继承,但不能继承口粮田之类的土地。勃艮第国王希尔德里克二世曾颁布敕令,修改萨利克法典以保证女性的继承权;643年编撰成文的《 Rothairs Edict 》将婚生女儿的继承权放在与非婚生儿子的同等位置。由此可以看出,对女性继承权的排除在社会风俗与法理上是逐渐消退的。
至于萨利克法典的应用,在腓力六世以前,法国在王位继承中并没有引用萨利克法典的先例,倒是卡佩王室用联姻手段吃了不少大封建主的领地,搬出萨利克法典无非是给王位继承从历史法统上找个合法的借口。 无论在1316年还是1328年都没有提及《萨利克法典》作为依据,只是强调法国王位只能在男性继承人及其男性后代中传递,《萨利克法典》被法国法学家们翻出来作为这两项声明的依据要到百年战争开打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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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发起的“婚姻革命”将婚姻制度化, 认为合法有效的婚姻,一经认定就是绝对不能被解除或者改变的,反对男性强迫离婚,在一定程度上将女性提升到了男性相同的地位。女性在结婚时从父母那里获得的嫁妆,使得她们在经济上可以不完全依赖丈夫,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得到了改善。
另外,农业生产技术的进步(水磨,风车,金属工具等)代替了人类肌肉的力量,使得妇女能够腾出手来干其他的事情,从繁重的家庭体力劳动中解脱出来,可以更深入地参与家庭的经济管理工作,作为生产活动的组织者,受到家庭成员的尊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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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世纪开始,在逐渐形成发展的城镇中,女性是入迁的主力,到13世纪时,女性的数量已经高于男性。女性可以从事各种各样的职业,甚至包括税收金融财务方面的工作;虽然还未能取得主导地位,但这本身足以使得女性的经济地位提高。女性地位的提高在这一时期的意识形态中集中反映在流行的骑士文学中:吟游诗人们将女性放在高高在上的理想化地位,与旧时代将女性视作邪恶的诱惑者形成鲜明对比。骑士文学的流行反过来同样也塑造了流行的道德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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