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现象是在人类历史上,在各个文化当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基本行为模式,无论是在高度发达的工业社会,还是在茹毛饮血的原始部落,无论是在20世纪90年代的今天,还是在远古时代。
在许多未开化与半开化的民族中,同性恋是一个彰明昭著的现象,有时它在当地的文化中,甚至占据着优越的地位,同性恋者因此受到人们的尊重和仰慕。
在四千年以前,古埃及人把男性之间的性爱看作神圣的事情,传说中认为,霍禄士和塞特这两位大神有过这种行为。(葛理士,第283 页)在古埃及的后宫,每个女人都有一个亲密的同性朋友。古印度也有类似的情况。
古代非洲北部的迦泰基人、希腊人的一部分祖先杜仑人、古代黑海以北的西先人,以及后来北欧的诺曼人的历史中,也都有关于同性恋现象的记载。(葛理士,第283页)
根据记载,在古代的美索布达米亚,也有大量同性恋现象的存在,并有许多男妓专门为同性恋者服务。在巴比伦的神庙,男妓聚集在特殊的妓院中,由教会实行监督,由主教负责管理。
在许多未开化与半开化的民族中,同性恋是一个彰明昭著的现象,有时它在当地的文化中,甚至占据着优越的地位,同性恋者因此受到人们的尊重和仰慕。
在一些伊斯兰国家,由于女性与世隔绝,不易接近,又不受教育,在社会中没有地位,因而触发了男性中的同性恋现象。有些国家还有成年人喜爱青春期前幼童的风习,认为他们长得象美丽的女孩。
拉丁美洲三大文明之一的玛雅文明,记载了青春期的同性恋现象,据说属于喜爱同性恋甚于喜欢异性恋的文明。玛雅的男孩在结婚之前,父母通常会给他安排一个男性玩伴(男奴),以满足他的需求。玛雅人还认为,成人之间的同性恋是天性使然,难以改变的,因而对同性恋采取了宽容的态度。
同性恋历史中最引人注目的当然还是古希腊文明中的情形。在古希腊,成年男子常常同已经度过青春期但尚未进入成熟期的少年发生热恋,尤其喜爱12岁到16岁之间的少年。在公元前6世纪到4世纪这200年间,希腊人把同性恋视为「高等教育」的一个分之,当一个少年接受完传统的基本教育之后,即被置于一个年长男子的羽翼之下,这成人被称为「爱者(lover)」;少年被称为「被爱者(beloved)」。这个成年人通常三十出头,负责少年的道德与心智发展教育,以仁慈、理解、温暖及纯粹的爱对待少年,唯一目的是培养这少年道德上的完美。在战争中,他们并肩战斗,如果少年犯错,这成年人要替少年受罚。少年长大成人后,或者结婚,或者成为另一个少年的保护人,即「爱者」。在战场上,「同性之爱」也获得了赞赏。在不少战役中,斯巴达的军队都因为士兵们这种「同性之爱」而赢得了战争。柏拉图对此曾作过如下评述:「一小群彼此相爱的士兵,并肩作战,可以击溃一支庞大的军队。每个士兵都不愿被他的『爱人』看到自己脱离队伍或丢下武器,他们宁可战死也不愿受此耻辱……在这种情况下,最差劲的懦夫受到爱神的鼓舞,也会表现出男人天赋的勇敢。」著名的底比斯圣军,就是全部由一对对彼此相爱的士兵组成,转战三十余年,立下辉煌战绩,最后才被马其顿帝国亚力山大大帝所击溃。在最后一次战役中,三百名圣军全部光荣战死或受到致命的创伤。(唐纳希尔,第41-44页)
雅典也盛行同性恋爱。史载雅典政治家阿西比亚德将军就是一个这样的传奇人物。他十七八岁时,成为当时雅典城内各自最高、长相最英俊的青年。无论他走到哪里,都有一大群男人追随。这些男人把他当作美丽的少女一样与他调情,向他求爱。他扮演荡妇的角色十分在行--奚落他的仰慕者,或与他们调情,把他们弄的十分尴尬。如果他心情好或有利可图,他有时也给这些同性恋追随者一点点恩惠。于是他成为雅典青年心目中的偶像。(亨特,地19-20页)
总之,希腊人认为男性是近乎完美的造物,因而是更加理想的爱情对象。对于那些有文化修养、兴趣高雅的男人来说更是如此,因为他们将精神上的投契作为爱情追求的一部分。尚未成熟的英俊少年比异性情侣更能燃起他们炽热的感情之火,他们有着姑娘似的腼腆、精力旺盛、朝气蓬勃,男子汉的气质正处于含苞待放之时。这种爱远远超出了纯生理的范畴,成为一种高雅的、具有美学意义的情趣。柏拉图甚至认为,「神圣之爱」只存在于男人之间,只有男子之间的爱情才是感情的真正贵族与骑士形式。在他的著作节选中,是这样赞美男子之间的爱情的:「通过对男孩子的夜晚之爱,一个男子在起床之时开始看到美的真谛。」(转引自拉里亚,第128页)。
此外,古希腊还允许同性恋男妓的存在,尤其在雅典更是如此,外国人可以长期包租男妓。尽管少男卷入卖淫父母要受惩罚,但真正被送上法庭的人极为少见。
在公元六世纪时,罗马人也常为漂亮少男付钱。当时自由人中有一种习俗,即为少爷配备一个同龄的奴隶少年,以满足他最初的性欲望。
当时,女同性恋的风气亦很盛行,有些女同性恋者打扮成男性的模样,参加打仗和狩猎活动,同另一个女人结婚,二人象夫妻一样相处。据说女诗人萨福在莱兹波斯岛建立了一个女子学校。她的诗名极盛,被誉为「第十缪斯」。她虽有丈夫子女,却一个接一个地爱上她的学生,最后因遭到一位女恋人的拒绝,滔海而死。另外,据说女同性恋的风气在罗马时代比古希腊时代更为盛行。
在18世纪的法国,路易14时代,女性在一切方面占据突出地位。或许是处于对这一状况的反感,社会上形成了一个同性恋团体。这个团体的人不同女性发生任何关系。它的成员中有许多是贵族,王子也卷入了,惊动了路易十四,使得他不得不亲自过问此事。
在英国,著名的王尔德案件曾引起轩然大波。王尔德因同性恋倾向被判处两年徒刑,在1900 年他辞世之后,书籍和剧作被禁,致使出版界和文艺界噤若寒蝉。在当时严厉的气氛中,连葛理士的科学著作也遭查禁。
带有商业色彩的同性恋是19世纪卖淫现象的一个主要特征,特别是在英法两国。法国的男妓起步较早,在放弃了火烧女巫的陋俗之后,有很长一段时间改为火烧同性恋者。但是到了1725年,人们的观念已改变很多。拿破仑法典对同性恋这惩罚措施已作了相当程度的放宽。到1806年,男同性恋和女同性恋即使不是司空见惯,至少已受到了容忍。当时巴黎有数百名男妓,其中最有名气的一位叫做安德烈,其夜度资高达1800法郎,而当时一名技工的日薪仅有2至4法郎。(唐纳希尔,第224-225页)
20世纪初,德皇威廉二世时,德国同性恋人数很多,根据郝兹菲尔德的说法,当时柏林有两万名男妓(一说6000人,一说2000人),因此法国人称同性恋为「德国病」。尽管德国当时关于同性恋的立法十分严厉,但只是在涉及诱惑少年和引起公众舆论注意时才适用,而且只对无名百姓才适用。当时,民众中关于军队、行政、外交部门的高级官员中有同性恋者的传言愈演愈烈,柏林一家刊物甚至宣称,在最高层有个同性恋集团,形成了第二政府,蒙蔽皇帝。于是,揭露这一集团就成为一种爱国行动了。出版商哈顿发表了攻击同性恋的文章,引起全社会对同性恋者的围攻。有人证明王子也卷入了同性恋阴谋集团,因此导致王子退位,朝野议论多年。
在封建时代的日本,常常有和尚与漂亮少年同居的事情发生,每个武士都带有个少男,经常发生为争夺少男而引起的决斗。直到19世纪中叶,日本还有提供男妓的茶室。
在关于同性恋现象的调查当中,除了对单个国家和社会的研究之外,还有大量综合的研究。福特和毕齐研究人类学文献,发现在76个原始部落中,有49个部落把同性恋视为正常行为。在20 世纪的世界上,有三分之二的社会似乎默认了同性恋活动,事实上,可能找不到完全没有同性恋现象的社会。
北非的斯旺人中普遍有男同性恋行为,显要的斯旺男子互相借用对方的儿子,公开谈论他们的男性性爱,就象讨论与女性的性爱一样毫无忌讳。已婚和未婚男子都被习俗要求进行同性恋活动。如果一个斯旺人不同其他男子发生性行为,就会被视为怪人。
在美国西北部的一些原始部落,例如卡迪克部落中,人们把儿子当女儿养,让他们穿女孩服装,作女孩的事情,并只同女孩游戏。到了10至15岁时,就令其同有钱的男人结婚。
在西伯利亚东北部的一些部落中,常有一些男子作其他成年男子的妾。
在夏威夷岛国的一些人种中,同性恋现象也很普遍。
东爱斯基摩人中,有些女性拒绝同男性结婚,自己却表现出男性的行为作风。
在澳大利亚西部的肯伯雷地区,男子成年后如果找不到女人,就同「少男妻子」一起生活。在澳大利亚南部,没有妻子的老人往往有一两个少男陪着过日子,老人嫉妒地监视着他们,用他们作鸡奸对象。
在我们四千年历史中,正史和野史都有关于同性恋现象的大量记载。同性恋在我国最早出现于何时?传说是始于皇帝。清代学者纪昀(晓岚)《阅微草堂笔记》中说:「杂说称娈童始皇帝。」(卷12)但是根据潘光旦先生的考据,认为这一记载不尽可靠,因为就连皇帝本人是否确有其人还在探讨之中。
另据考证,我国远在商代就有「比顽童」、「美男破产」、「美女破居」之类的说法,更有脍炙人口的「馀桃」(春秋)、「断袖」(汉代)、龙阳君(战国)、安陵君(战国)等历史人物和故事的记载。史载龙阳君为魏王「拂枕席」;弥子瑕与卫灵公「分桃而食」;汉哀帝与董贤共寝,董贤压住了皇帝的袖子,皇帝不忍惊醒他,「断袖而起」。后代于是以「龙阳」、「馀桃」、「断袖」等暗语指同性恋现象。
潘光旦先生遍查史书,考出「前汉一代几乎每个皇帝都有个把同性恋对象」这一事实。汉文帝宠幸邓通,赐给他开采铜山自铸钱币的权力,邓通因此而富比王侯,成为中国历史上因「色」而获益最多的男人。
汉时宫人中还有女同性恋现象,她们乔装打扮,配为夫妇,同寝同食。当时陈皇后无子,命宫人打扮成皇帝模样,同她共寝,武帝得知此事后,大怒废后,责其为「女而男淫」。
在汉以前,「狎昵娈童」仅为君王贵族的特殊癖好,但到了魏晋南北朝,渐渐普及于士大夫及社会民众,并且公然形诸歌咏。「晋朝和六朝是一个是否讲究品性的时代……各种品性之中,记载得最多的是姿容,是容仪,男子而亦讲究姿容,中外的历史里似乎只有两个时代,在西洋是希腊,在中国就是两晋南北朝了。」(葛理士、潘注,第531页)男子讲究姿容正史男子同性恋盛行的佐证。两晋六朝之后,正史不再记载有关同性恋的事情。
唐朝与五代,男色之风渐衰,但是宋朝有兴盛起来。男子公然为娼,聚集成风月作坊,招揽生意。到了宋微宗时,不得不立法告捕:「男为娼,杖一百,告者赏钱五十贯」,可见当时男娼的鼎盛。
元代男色之风又衰,到明代又复盛,上有「宠狎年少俊秀小内臣」的正德皇帝,中有「昼非金(男戏子)不食,夜非金不寝」的大官,下有「溺于男宠、不问妍媸老少」的儒生。
清代继明代男色极盛之后,情势并不见逊色。明清两代法律皆禁止官吏狎女娼,这可能是不得不寻找「替代性出路」的原因之一。当时士大夫所狎男色,多半是梨园中的戏子,而一般人则到「相公堂子」中寻欢,相公堂子即男娼馆,其设备几乎与妓院一模一样。(唐纳西尔,第105 -106页)
清代盛行「私寓」制度,官吏富商畜养相公成风。这些大户人家买来眉清目秀的小男孩供主人赏玩,称「男风」,小孩被称为,「相公」、「象姑」。据潘光旦先生考证,「相公」的称呼原先只适用于男伶而演旦角的人,后来则成为男伶而同时是同性恋的对象的人的一种称呼。再后,好事者认为「相公」之称不雅,又改为「象姑」,声音相近,而意义更切。当时北京通行的一种近乎指南性质的书,叫做《朝市业载》的,载有咏象姑车诗说:「斜街曲巷趋香车,隐约雏伶貌似花,应怕路人争看杀,垂帘一幅子儿纱。」到清末及明国初年,伶人如田际云(想九霄)辈始出而倡议废止所谓「私寓」制度。(荡理士,潘注,第322-323页)潘光旦先生指出,在男女伶不许合演的时候,男的必须当旦角,女的必须当生角,因此,伶人的职业成为同性恋者和易装癖者最好的一个出路。中国历史上不少小说中都有对同性恋现象的描写,如《红楼梦》《金瓶梅》等,更有「品花宝鉴」一书,完全是以描写梨园的同性恋为主题的。
近代我国称同性恋风气为「男风」,又称「南风」,「闽广两越尤盛」。男同性恋者互称契哥契弟,女同性恋者则结拜金兰。据张心泰《粤游小志》云:「广州女子多以拜盟结姐妹,名为金兰会。女出嫁后,归宁恒不返夫家。至有未成夫妇理,必挨同盟姐妹嫁毕,然后返夫家。若促之过甚,则众姐妹相约自禁。」又云:「近十余年,风气又复一变,则竟以姊妹花为连理枝矣。且二女同居,必有一女,严若藁城者。然此风起自顺德村落,后传染至番禹、沙交一带,效之更甚,即省会中亦不能免。又谓之拜相知,凡妇女订交后,情好绸缪,逾于琴瑟,竟可终生不嫁。」(转引自孙晓,第219页)
由前引大量事实,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同性恋现象是在人类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一种行为模式,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李银河,王小波《他们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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