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有很多朝代,可以说都是经历过了一些变法的,而变法的意义就在于让原本国家那些不足的地方得到改善,才能够更好的发展。在历史上也有很多很有名的变法,今天我们要来说的就是宋朝时期的王安石变法。王安石变法当中,其实是有很多很好的地方的,比如青苗法,在当时也是的确很有用的,但是即便是如此,最终还是被废除了,这是为什么?既然有用为何最终还是会失败了呢?
青苗法,又叫“常平新法”,是北宋王安石变法的主要措施之一,在熙宁二年(即1069年)颁布施行。主要是改变原有制度的做法,以缓和民间高利贷盘剥的现象,同时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改善了当时 “积贫”的现象。然而青苗法在实施过程受到各方面因素影响,没有发挥预期效果,后于元丰八年即1085年被取消。
出台背景:
宋神宗时期,民间高利贷极度猖獗,而且当时连年饥荒,百姓民不聊生。普通老百姓以种田为生的,本来过得很是紧张,而且当时连年饥荒,百姓民不聊生,收成难以保证,甚至连春天下地的种子都没有,地主等权贵有存粮,农民万般无奈地从中借粮,利息往往是本金的两三倍,以致造成许多贫困人口破产。这样滚雪球一般造成富的越富,穷的越穷,严重影响社会安全,危害北宋皇朝统治。因此推行青苗法,以此实现国家与农民双赢局面。
完善机制:
青苗法规定:农民可在每年夏收和秋收之前,到当地官府借贷现钱(青苗钱)或粮谷,以补助耕作,收获了再附带一部分利息偿还官府。具体操作规则是,以常平、广惠仓的一千五百万石粮食为本金,农民向官府粮仓借贷时,以十户作为担保,十户中必须有上等户三户,以他们私人财产做抵押。每年正月三十借贷夏天青苗款,五月三十日以前借贷秋天青苗款,夏天青苗款必须在五月底之前还清,秋天青苗款必须在十月底之前还清,每期利息百分之二十。假如出现自然灾害,可以迟交乃至减免利息,只需归还本金。
稳妥试点:
为了推行青苗法,王安石已在他出任鄞县长官时就已进行试点推广,效果极佳。及后陕西转运使李参以及京东转运使王广渊又在本地区开展试点,成效显著。在正式颁布实施青苗法前,王安石又先在河北、京东、淮南三路再进行试点,巩固成果,改善问题后正式向全国推广。他还在青苗法实施的条款特别加上了“禁抑配”这一条,以杜绝地方政府强行摊派贷款。
初步效果:
首先青苗法初步促进了农业生产。青苗法中对兴修水利有优待条款使北宋兴建农田水利走向一个高峰,实行后数年内全国兴修大小水利工程超过一万个,可以灌溉农田三千多万亩,
其次青苗法又为北宋皇朝带来丰厚的财政收入。青苗钱收取20%的利息,还可以实物归还,但利息一项收入每年就多达接近三百万贯钱
一方面担保制度不合理。十户联保,七户贫困户,三户上等户,贫困户属于高信用风险人群,他们朝不保夕,耕种效率和成效极低。这样一来就把风险全部转嫁到上等户身上,而上等户本身就无需借贷就能自给自足。地方官府为了完成任务,不惜强行命令上等户为贫困户担保。导致很多上等户由富返贫。
另一方面政府的本金不够。政府只有一千五百万本金运转,况且还要有保底措施,只能贷出一千万,一旦出现百姓不能按时归还本息,就会影响下一次放贷。为了维护制度能够正常运转,各级政府只能强行催缴,贫困户无力缴纳的话只能卖儿卖女,为奴为婢。最终导致很多农民流离失所,出现严重的难民问题。王安石的学生郑侠看到此情景,还特意作了一幅《流民图》。
最严重的是,很多地方官员在执行青苗法时,把它当成了牟利的工具,很多人擅自把利息上调数倍,强行下发借贷指标,迫使没有借贷需求的农民借款,以此取得暴利。
王安石出台的青苗法是一个有益的尝试,,它的思想超前,在今天看来也有重要借鉴意义。如果能实行成功,确实能解决北宋皇朝当时的经济和社会问题。然而,他的新法严重损害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受到各级官僚的抵制,落实下来全部“变味”了,根本上是与当时社会政治制度相冲突。
【相关文章】
本文地址:http://www.yesbaike.com/view/125517.html
声明:本文信息为网友自行发布旨在分享与大家阅读学习,文中的观点和立场与本站无关,如对文中内容有异议请联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