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时期,属于古代封建社会的繁荣时代,而且整个社会风气偏于开放,不像以往那么保守。其中开放的特点不仅仅局限于民族政策上,更是将婚姻制度从保守转为开放。唐朝时期,女性的地位有所回升,而且逐渐摒弃掉了以往的贞操观念,所以就在婚姻上反应出了难得的开放特征。而且当时出台的《唐律户婚》,其中对于离婚事项有了三条规定,再也不是由男方单一做离婚决定了。
随着法律制度健全,离婚协议书逐渐成为一种常见法律条文,很多人以为离婚协议书是近代才出现新产物,更不会想到在倡导一女不侍二夫封建制度下也会有离婚协议书。实际上,在我国唐朝就已经出现离婚协议书。唐朝婚姻法《唐律户婚》对离婚有三条规定:
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所谓和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仲裁离婚:指由夫方提出强制离婚,所谓出妻。
强制离婚: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必须强制离婚。
从史实来看,提出离婚者也不只是夫方,妻方提出离婚也不在少数。虽然在中国历史多数时期,女子一直是处于被压迫地位,很多朝代妇女没有离婚自由,男子可以任意休妻出妻,女子却只能忍受。但是这份唐朝放妻协议却告诉我们:并不是古代所有朝代女子地位都是那么地下,这也凸显唐代婚姻制度。
唐代婚姻的开放风气,首先表现在青年男女择偶相对自由和对美满婚姻的大胆追求上。《唐律·户婚》规定:子女未征得家长同意,已经建立了婚姻关系的,法律予以认可,只有未成年而不从尊长者算违律。这条规定,从法律上为青年男女的自由择配己开了绿灯。
封建社会时代的所谓贞节则指女子不改嫁或不失身,这是对妇女的一种片面要求。在我国古代,自开始重视和强调贞节以来,妇女的离婚、再嫁便越来越不自由。但是在唐代,离婚极为常见,再嫁不以为非,贞节观念的淡薄在整个封建社会都为罕见。
唐史研究专家孟宪实说:古代曾有女子觉得丈夫没有出息,闹到官堂要求离婚,当官者训斥该女子不应如此,但该女子仍然坚持离婚,最后当官者只得判离,可见在古代女子离婚并不如我们想象中困难。古代放妻书存在,说明古代人比较重视感情在婚姻中作用,在放妻书中多以感情不和为理由,有时还会出现今后将孤单燕飞表达悲伤句子。
当然如果真悲伤就不会离婚,这或许只是表面文章,所以说有时放妻书只是范文作用,在休妻时候使用。事实上古代离婚事情在各个朝代都有,只不过唐朝婚姻制度给人感觉更自由一些,高层离婚就更容易实现,比如太平公主就轻易成功了。虽然不能确定协议书具体年代,但它存在却证明唐末五代宋初时,男女在婚姻问题上是相对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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