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纳粹德国时期,尽管当时许多法官都是在纳粹德国统治之前所任命的,但是纳粹党扔人是轻易的将其控制了起来。要归究其原因,首先就是德国当年的法院是没有更高的宪法标志的,因而无法对法院的政策规定作评判,当事人也缺乏上诉的根据。纳粹党执政后,国家社会意识形态成为了法院裁决的唯一标准。其次,行政与司法部门没有完全分开,而希特勒握有绝对的行政大权随时可以干预司法决断,其党羽甚至可以直接干涉司法程序,更改审判结果或提前决定审判结果。而国会作为德国国家行政中心,1942年已经完全沦为希特勒的工具。国会依官方文件式通过希特勒的要求,于是整个司法系统在处理重大案件时,都必须征得希特勒的同意。
纳粹得以干涉并操纵司法的第三个重要原因在于,尽管当时在任的法官不一定都是纳粹党员,但他们大多数都有较强的专制意识,这使得他们并不需要有太大的观念转变便可接受纳粹的观点。
人民法院,比其他任何机构都能体现纳粹司法系统的特点。希特勒出任元首的第二年,便设法建立一个独特的高级法院,用以专门审理那些被指控叛国罪或被定义为叛国罪的人,人民法院就是这一构想的集中产物。最初由弗里茨·雷恩任院长(1934.7月至9月),后奥图·提拉克接任(1934.9月至1942年),罗兰德·弗雷斯勒(1942年至1945年2月),哈里·哈夫纳(1945.3月至5月德国投降前)成为最后一任院长。
人民法院总部设立在纳粹运动发祥地纽伦堡,法院内部到处悬挂着纳粹党徽,旗帜和希特勒肖像。大部分法官包括陪审团,都是纳粹党员或者希姆莱手下的盖世太保。所有进行的审判都以一个结果判罚——出现在这里就注定是长期监禁或死刑。不仅如此,法官都不按正常司法受理程序审判,一旦判决宣布,意味着没有上诉的可能。在这里进行的许多案件判决都被录制成胶片供以后参照,这些都是给希特勒及其官员做记录使用,或用于戈培尔的新闻宣布报道需要。审判过程被严重歪曲,审判过程中尤其注重使用羞辱和其他语言攻击方式,特别是弗雷斯勒当政时期。
弗雷斯勒本身就是坚定的纳粹党员,他有一句名言:“当法官需要做出最终审理时,应该时刻把自己放在元首的鞋子里。”
早在1925年,弗雷斯勒就加入了纳粹党。之后担任普鲁士州议会纳粹代表。之后又成为国会代表,任驻黑森—拿骚地区司法代表。1934年5月,他得到一个特殊的国家职位:负责专门审理打击和破坏国家和元首的案件。同时,他还在1942年1月作为人民代表出席了万湖会议,这个会议最终确定了对欧洲犹太人的“最终解决方案”。弗雷斯勒曾将许多人判处死刑,而他本人也在1945年2月在美军轰炸纽伦堡期间被炸死。
人民法院审理的最多的案件是针对第三帝国的“叛国罪”。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1943年,人民法院迅速审理了“白玫瑰”组织的案子,在不到一天时间里将组织领导人汉斯·舒尔及索菲·舒尔判处死刑。人民法院在1944年年审理针对希特勒的“7·20暗杀”事件后取得了更大的影响力。该阴谋案由克劳斯·冯·施陶芬贝格上校策划,并得到众多军政人士支持。暗杀失败后,200多人被逮捕,他们要么被立刻处决,要么被送进人民法院等死。24个主要策划人在人民法院接受审判,并在数小时后被绞死。为了加强审判过程中的侮辱性,同时强调当事人的卑微,埃尔温·冯·维茨勒本元帅在整个审判期间被解掉皮带。整个过程他都只能用手抓紧裤子。被宣判死刑后,维茨勒本怒斥法院院长弗雷斯勒:“你可以将我送上绞刑架,不出3个月,愤怒的人民会将你写进历史,并把你从坟墓里拖出来扔到大街上!”
人民法院是纳粹司法程序中最极端的形式,这种程序也以其他方式在体现。例如,司法部接管了法官的任免权,国家公诉人可以指挥判决和审判地方法院法官,并且纳粹律师协会可以对那些未遵循国家社会主义原则的律师进行处罚或取消其律师资格。律师在接受法律培训时从一开始便被灌输了纳粹法律原则,一旦违背元首意志,他们将受到监视,处境可想而知。
据相关史料记载,被人民法院判决后处决的重大人物和原因如下:
1942年:赫尔穆特·胡贝纳 因串谋犯有叛国罪而被处决
1943年:尤里乌斯·弗契克 捷克记者,叛国罪;威利·格拉夫 白玫瑰组织成员;库尔特·胡贝尔 白玫瑰组织成员,慕尼黑大学教授;卡尔·罗伯特·克莱滕 德国钢琴家,因对希特勒和战争作了负面评价被处决;克里斯托夫·普罗布斯特 白玫瑰组织成员;亚历克斯·斯莫莱尔 白玫瑰组织成员;汉斯·舒尔 白玫瑰组织领袖,前希特勒青年团成员;索菲·舒尔 白玫瑰组织领袖,前希特勒青年团麾下附属“少女联盟”机构成员。
1944年:;马克斯·约瑟夫·梅茨格 德国天主教牧师,因反对党卫军暴行和抨击纳粹政治观点被处决;埃尔温·冯·维茨勒本 德国陆军元帅,7·20事件同谋;约翰尼斯·汉娜·舍内尔 德国社会民主党成员,叛国罪;埃尔温·普朗克 政治家,商人,被指控参与7·20事件;阿图尔·纳贝 党卫军将军,7·20事件同谋。
针对希特勒的主要暗杀行动1933-1945:
1933年3月3日:柯尼斯堡 库尔特·鲁特尔被逮捕,他计划在第二天集会上刺杀希特勒
1936年12月21日:纽伦堡 犹太裔学生赫尔穆特·赫希被捕,他承认自己企图用炸弹在希特勒的纽伦堡总部进行暗杀
1938年10月:慕尼黑 瑞士人莫里斯·巴沃多次试图暗杀希特勒未遂被捕处决
1939年11月8日:慕尼黑 格奥尔格·埃尔斯在贝格勃劳凯勒啤酒馆放置炸弹,炸弹在希特勒离开后爆炸,死亡8人
1943年3月:斯摩棱斯克 3名德国军官在希特勒的专机上安置炸弹,但没有爆炸
1944年3月11日:阿卑尔沙兹伯格 艾伯哈德·冯·布莱滕布赫上尉计划射杀希特勒,无果而终
1944年7月20日:克劳斯·冯·施陶芬贝格上校用炸弹袭击希特勒,爆炸后希特勒负伤
以著名的“7·20暗杀希特勒”事件为例,在行动以失败告终后,施陶芬贝格等主要策划人被很快处决,而更多的人则在歇斯底里的弗雷斯勒和滑稽的人民法院面前迎来人生的最后一站。其他的同谋者不得不为自己的行动辩护,主要犯人都在宣判两个小时后就被处死。根据希特勒的指示,他们统统被勒死,死刑由盖世太保在柏林西北部的波罗成森监狱的工棚内秘密执行。被宣布有罪的人们被盖世太保用挂在肉钩上的细线慢慢勒死,行刑过程也被拍摄成电影供希特勒和其他纳粹高层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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