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看到有人评论霍去病,说“霍去病射杀李敢是不名誉的”,当时就想反驳几句。不过三言两语的评论很容易陷入无谓的争吵,所以就放弃了。毕竟我还见过更奇葩的观点,比如“戚继光纳妾,算什么英雄”之类的,当时不也是忍了吗?
其实对历史稍微有些了解的人都知道,古今的价值观、伦理观以及由此衍生出的社会生态、政治制度、立法基础等等都是存在差异的,有时甚至是对立的。“纳妾”的例子不值一驳,今天我们就来讨论一下霍去病射杀李敢事件的性质。
这就要涉及到一个历史范畴的概念,那就是“血亲复仇”。
现代人、尤其是许多年轻人对儒家的印象很糟糕,比如刻板教条,比如陈腐愚昧,比如内厉外荏等等。其实这是一种对儒家缺乏深刻认知的误解,也是对将宋明理学等同于传统儒家思想的狭隘——话说即便理学也并非是一无是处的。
传统的儒家,非但不软弱,反而很刚猛。
比如大家现在都很熟悉的那个“以德报怨”的例子。人家孔夫子的原话是“何以报德?以直报怨,以德报德”(《论语·卷七·宪问第十四》)——啥意思呢?有恩报恩,如果有仇,那就揍他丫的!
原来印象中慈眉善目的老夫子其实也是个狠人,而且非常的愤青。
而一旦“孝悌”这个儒家伦理观的根本遭受到侵犯,老夫子和他的徒子徒孙就不止刚猛这么简单了——人家直接会爆发小宇宙,然后拎刀子找人玩命。
儒家认为,宗族血亲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家族的利益高于一切。如果有人对家族或成员造成伤害,那么这事肯定没完,必须报复。而且孔老夫子早就给他的徒子徒孙们立下了“祖训”:
“子夏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礼记·檀弓上第三》)
啥意思呢?如果父亲被杀害了,那么当儿子的必须把所有的事情都放下,一心一意的替父报仇就好了,如果做不到那就去死吧!哪怕是在大庭广众或是官府衙门碰到了仇人,也得当场拔刀砍死他,否则就不为人子。
这就是“杀父之仇,不共戴天”的由来。而非常讲究尊卑秩序的儒家即便在复仇这件事情上,也制定了“严格”的礼仪加以限制:
“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礼记·曲礼上第一》)
对于杀父仇人不死不休,杀不成就自己去死;对于杀害亲兄弟者就稍微“宽容”些,逮住立刻杀掉就行了;至于杀友仇人,复仇原则上不能“跨(诸侯)国”,只能在国内追杀。
好吧,如果这也算限制的话——生活在那个时代的人,如果有亲友被害,基本就不用干别的了,拎把刀整天追着仇人砍到天涯海角就好了。
而这,就是所谓的血亲复仇。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一个原因在于远古时期法律不健全、执法能力也比较差劲。因此个人若要生存必须依赖于凭借血缘关系凝聚起来的宗族,而非官府。在这种情况下,血缘在社会关系中的重要性,赋予了血亲复仇在道德上的正义性,同时这种“自力救济”也弥补了在官府能力有限时,普罗大众对于“惩恶扬善”这一基本公平原则的普遍需要。
另一个原因则在于传统的儒家思想中,本身就提供了血亲复仇的理论基础。“亲亲”、“尊尊”是儒家思想的基本精神,通过个人行为进行复仇,被视为对于君主、亲友的基本责任,才是“忠孝节义”的体现。当然还可以拔高为维护了礼法、实现了仁义、成为了君子——《公羊传》中不就已经恶狠狠的警告过大家“不复仇,非子也”了吗?
所以在那个年头,如果有人的尊长、亲友被害而无心或无力复仇,绝对是一件受人谴责和鄙视的行为。哪怕是选择“报警”,也会被视为懦弱、不孝,基本上以后就没脸出门见人了。
所以太史公才会在他的煌煌巨著《史记》中专门为刺客列传,对这种复仇行为大加颂扬。
有时候,哪怕这种血亲复仇的对象是君主,也是受到推崇和支持的:
“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推刃之道也,复仇不除害,朋友相卫,而不相旬,古之道也。”(《春秋公羊传·定公四年》)
也就是说,父亲无错被杀,儿子就可以向君主复仇;若是父亲犯罪受诛,儿子则不能寻仇——这也是孟子的“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仇”思想的阐释之一。因此伍子胥叛楚投吴、回头还将楚平王掘墓鞭尸的行为,放在今天弄不好被当成“楚奸”,可在当时非但没有被儒家视为大逆不道,反而作为“烈丈夫”的典型代表而传颂千载、青史流芳。
因此拿今天的思想观念往古人身上生搬硬套,不是闲的就是扯淡,当然更大的可能就是无知。
我们都知道著名的始皇帝陛下有个癖好,那就是什么玩意都想“统一一下哈”。所以在他被荆轲这家伙刺杀过一回以后,就对当时已经泛滥成灾的各种复仇行为深恶痛绝,便立法对此统统禁绝之。不过大秦朝很快完蛋,汉朝虽然偷偷摸摸的几乎全盘沿袭了前朝旧制,但在面子上还要对“暴秦恶法”欲拒还迎,于是很快便在血亲复仇这一问题上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境地——毕竟皇帝和国法的尊严要维护,而当时的儒家又大力鼓吹血亲复仇的正义性(比如董仲舒就是儒家公羊派“大复仇主义”的坚定支持者,其天人感应学说甚至可以认为是对皇帝的一种“复仇”行径),所以造成汉朝政府对于此类案件的判罚持自相矛盾的态度,同时也造成血亲复仇的事件屡禁不绝。
比如东汉时有一个叫赵娥的女子,父亲被李寿杀死,所以当她与仇人相逢时便毫不犹豫的抽刀杀之,然后割下首级去官府自首。这下子整个大汉都“高潮”了——当地的乡民蜂拥而至县衙为其鼓与呼,县长在国法与人情间无法取舍,干脆挂印辞职,看管监狱的守尉更是觉得肮脏的大牢根本不配容纳赵娥这样的孝女,非要把她撵走不可……
事情传开后,当地的郡太守、州刺史立即上表朝廷,非但认为赵娥无罪,还要给她刻碑以彰烈义,否则就跟皇帝没完;赵娥她家也成了“网红”景点,各地人士纷纷慕名而来,或是献上礼物或是只求一睹这位“女孩子”的真容;黄门侍郎梁宽、大名士傅玄为她立传、赋诗,范晔后来更是郑重其事的将赵娥的事迹列入《后汉书·列女传》。
汉灵帝刘宏要是不想被吐一脸唾沫或是被指倒行逆施,也只好将汉律当成破抹布丢一边,下诏赵娥无罪,还得捏着鼻子加以表彰。
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比如淮南王刘长因辟阳侯审食其未救护其母,以袖藏铁椎击杀之;比如名士魏朗因其兄为乡人所杀,于是怀揣利刃在街上转悠了100多天,终于将仇人杀死后逃亡等等。这种行为往往因为受到舆论的推崇和公众的支持,使得官府根本无从治罪。
而在某种极端的情况下,血亲复仇甚至能成为杀官造反的正当理由:
“琅邪海曲有吕母者,子为县吏,犯小罪,(县)宰论杀之。吕母怨宰,密聚客,规以报仇……遂相聚得数十百人,因与吕母入海中,招合亡命,众至数千。吕母自称将军,引兵还攻破海曲,执县宰……母曰:‘吾子犯小罪,不当死,而为宰所杀。杀人当死,又何请乎?’遂斩之。”
正所谓有需求就会有市场,大复仇主义在汉朝如此流行,而且舆论还普遍持支持、鼓励的态度,所以就催生了一个势力庞大的需求供给方,那就是“大侠”。两汉的游侠、刺客虽然屡遭官方打击,但在民间的口碑却非常好,其中郭解、剧孟之类的佼佼者甚至因为经常替人调解纠纷或是报仇,竟然成为了受人尊敬的名流。这帮家伙不但信誉比官府还好,甚至被太史公赞为“名不虚立,士不虚附”(《史记·卷一百二十四·游侠列传第六十四》)。更有甚者,当时在洛阳等地还出现了专职替人报仇的企业化组织——会任之家,网罗了数千杀手、刺客,只要有人需要复仇却力有未逮,那么自有专业人士替其解忧。
而且拿人钱财,替人消灾,信誉卓著,童叟无欺……
这种公然的复仇行为对于大汉朝廷维护统治自然是不利的,自然要制定法令予以禁止。比如东汉名臣桓谭就曾给光武帝刘秀上书,要求对这样的行为予以严惩:
“今宜申明旧令,若已伏官诛而私相伤杀者,虽一身逃亡,皆徙家属于边,其相伤者,加常二等,不得雇山赎罪。如此,则仇怨自解,盗贼息矣。”(《后汉书·卷二十八上·列传第十八上》)
既然是“旧令”,则说明禁止复仇的法令早已有之,只是“然并卵”而已。在两汉的司法实践中,血亲复仇非但未受到严厉的惩戒,反而经常受到官方的包容甚至鼓励。比如汉末的阳球,因为有个官员在言谈中辱及其母,便纠集数十人杀其全家。结果他非但没有被治罪,反而因此成名被举为孝廉,从此在官场上一帆风顺,最后官至尚书令、司隶校尉、卫尉。
所以说打着复仇的名义行杀人之事,在两汉根本不值得大惊小怪,官府就算想惩处也往往无能为力,行私刑者往往还能名利双收。
咱们先简单捋一捋这件事情的来龙去脉。
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汉武帝刘彻搬空家底凑出几十万兵马和无数辎重交给卫青和霍去病,分兵两路与匈奴展开决战。结果霍去病取得决定性的大胜,“封狼居胥山,禅于姑衍,登临翰海,执讯获丑七万有四百四十三级”(《汉书·卷五十五·列传第二十五》),卫青也击溃匈奴主力、陷赵信城,歼敌近两万。
唯有李广再次于茫茫大漠中迷路失期,最后愤而自杀。
于是李广的儿子李敢就认为卫青是自己老爸之死的罪魁祸首,便出手打伤了他。虽然卫青为人宽厚,没有声张此事,但并不代表霍去病没意见,所以他就借射猎的机会一箭射死了李敢。
这件事乍看之下像是个发生在李广—卫青—李敢—霍去病之间的“三角”血亲复仇事件,其实不然。
首先得从李广为啥自杀说起(这件事的详情可参见我以前的文章“李广难封”怨不得别人,只能怨他自己)。话说李广名声很大,其实战绩不佳——在史书中能够找到他的7次外战战例中,战绩是2胜2败,还有3次要么迷路,要么未发现敌踪,只能泱泱而回。
更重要的是,李广取得的胜绩只是在小规模遭遇战中的局部胜利,一旦失败就是彻彻底底的大败仗:一次丧师万人,连李广自己都险些被俘;另一次则是4千人全军覆没,李广仅以身免、被降罪为庶人不说,他强大的“迷路”属性还会传染——当年一路溜达到乌兹别克斯坦都没出过问题的博望侯张骞,这回也因秒变“路痴”而失期,结果被刘彻把爵位给撸了。
老张后来又重操旧业、二次出使西域,你当是他乐愿意当驴友?还不是为了把爵位再赚回来?
所以别看李广名气很大、资格很老(他当兵的时候卫青要么未出生,要么还在平阳侯府当奴仆),其实并不怎么受刘彻待见。尤其是他的坏运气臭名昭著,使得刘彻都深为忌惮,故此在漠北决战前,特意吩咐卫青把他打发得远远的,省得这个“不吉祥物”再把霉运传染给别人:
“大将军青亦阴受上诫,以为李广老,数奇,毋令当单于,恐不得所欲。”(《史记·卷一百九·列传第四十九》)
此时李广已老,就指着这一战封侯,所以坚决请战,刘彻被迫妥协,任命他为前将军。不过卫青牢记刘彻的嘱咐,还是想办法将李广调到次要方向“打辅助”。为此两人还发生过口角,但是被迫服从命令的李广再一次迷路失期,导致卫青未能合围住匈奴单于。
而李广自杀前的遗言,则表明他对卫青虽有抱怨,但并无仇恨:
“广结发与匈奴大小七十馀战,今幸从大将军出接单于兵,而大将军又徙广部行回远,而又迷失道,岂非天哉!且广年六十馀矣,终不能复对刀笔之吏。”(引用同上)
卫青不用李广,是服从皇帝刘彻的命令。李敢即便要给他爹的死找个罪魁祸首、想要“血亲复仇”,那也得去找刘彻这个“主犯”。
报复卫青算怎么回事,柿子挑软的捏?人家伍子胥为报父仇可以叛楚投吴,还将杀父仇人掘墓鞭尸,可没欺软怕硬的一门心思专找进献谄言的费无忌的麻烦——李敢连当面质问刘彻的勇气都没有,这算哪门子的血亲复仇?
而且李敢连卫青都不敢杀,只是将其击伤后就当没这码事了。而这种行为在当时是非常让人瞧不起的,因此哪怕是非常同情李广的司马迁,也不得不感叹“李氏陵迟衰微矣”——李家真是后继无人,怪不得会败落衰微啊!
卫青可以不把李敢放在心上,可霍去病要是也不把这当回事,那就真是“不为人子”了。
霍去病出身单亲家庭。他的渣男父亲霍仲孺与当时在平阳侯府当女奴的卫少儿私通生子后,便假装没事人似的回家另外娶妻,还生下了另一个著名的儿子霍光。霍去病作为私生子,能够顺利的长大成人并成为一代名将,他的舅舅卫青(当然,卫青也是个私生子)和姨夫刘彻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他将舅舅和姨夫当作父亲看待,天下人也会视之为理所当然。
李敢要为父亲的死实施血亲复仇,所以一旦卫青或是刘彻受到伤害,霍去病当然也有同样的理由这样做,这又有什么不名誉的?
况且李敢不敢招惹刘彻,报复卫青也是虚张声势,那是因为畏惧权势。而霍去病对于李敢这个部下,就没有什么需要畏手畏脚的了。
而且还别说霍去病仗势欺人——以小霍的脾气,他根本犯不上“仗势”。
李敢也算是一员悍将,在霍去病麾下能夺左贤王鼓旗且斩首颇多,获封关内侯。不过就勇气而言,他跟霍去病绝对不是一个量级的:
“夏扶血勇之人,怒而面赤;宋意脉勇之人,怒而面青;武阳骨勇之人,怒而面白。光所知荆轲,神勇之人,怒而色不变。”(《三家注史记·卷八十六·列传第二十六》)
霍去病17岁就敢率领800骑兵深入大漠,两次功冠全军,获封冠军侯;19岁连续次进军河西,歼敌近10万、俘匈奴祭天金人、攻取祁连山;22岁在漠北之战中歼灭匈奴主力7万余人,战后获拜大司马,成为与舅舅卫青齐名的汉军两大巨头——这样的人物,称之为“神勇”而与那个失败杀手荆轲同列,是不是有屈尊之嫌?
更何况小霍还干过更加胆大包天的事情,就是那个“封狼居胥”。话说“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封狼居胥这种事在当时的大汉朝,除了刘彻能干以外,谁干谁就是“僭越之罪”,被杀头、夷族都没法喊冤。
可霍去病就敢干,干完还到处显摆——深知自己外甥臭脾气的刘彻也只能捏着鼻子假装不知道(当然也可能刘彻打算秋后算账,可没想到小霍过两年就挂了,所以这码事也没法提了)。
连刘彻都敢欺负的霍去病,会像李敢那样因畏惧权势而不敢复仇?开什么玩笑!
而且霍去病之杀李敢替舅舅报仇,杀得那叫一个明刀亮剑、堂堂正正,丝毫不屑于避人耳目,深得孔老夫子“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之真传:
“居无何,敢从上雍,至甘泉宫猎。骠骑将军去病与青有亲,射杀敢。去病时方贵幸,上讳云鹿触杀之。”(《史记·卷一百九·列传第四十九》)
古代的皇家射猎可不是为了满足皇帝私人爱好的小事,而是一种旨在联系君臣或外藩关系,体现国家实力、军事力量和尚武精神的一种重大国事活动。这种射猎活动不但意义重大,而且场面宏大,参与的人员动辄成千上万,而且基本上朝廷中的大佬们都会参加,绝对是一种非常正式的社交场合。
霍去病就是在这么一个场景下,在众目睽睽之中亲手射杀了李敢,基本上跟在刘彻的大朝会上当场将其打死区别不大——某些人所谓的“阴杀”、“暗杀”之说根本不成立。小霍同学压根就没打算掩盖自己的行为,甚至还生怕别人没看着,以至于他以后都没处显摆去……
霍去病不怕被当场“抓现行”,可惜根本没人想抓他。为啥?血亲复仇嘛,这种破事天天都有,没什么可大惊小怪的。只不过这回的当事人名头大了点,而且还让皇帝亲眼看见了,就比较麻烦了。
再说李敢只是打伤卫青而已,霍去病回头就要了人家的命,看似有些过分,但实际上还在于刘彻怎么判断这件事的性质。可刘彻又能怎么办?按照国法应该将他的大外甥砍头(当然按照汉律可以拿钱或是军功赎罪,根本用不着执行死刑),可是一来不舍得,二来不值得,三来就算刘彻能狠下这个心,他的那帮一听说血亲复仇就“高潮”的文武百官们也得喷他一脸吐沫星子……
于是刘彻只好瞪着眼睛说瞎话,认定李敢是打猎时不小心被鹿撞死的……大家觉得这个理由简直太合适了,于是这件事也就这么过去了。
在《史记》、《汉书》等史书的刘彻本纪、卫霍列传中,对此事连提都没提过一笔,更别提诟病和批判。就是因为在当时,谁也没觉得这是件什么了不起的事情。
毕竟血亲复仇嘛,大家都喜闻乐见又深受好评,有啥好值得批评的?至于所谓的“不名誉”,古人可没闲心扯这种淡。
(现代法治社会,以私力救济代替公法救济是犯罪行为。本文目的仅为普及历史知识,请勿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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